*ST中岩: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542证券简称:
*ST中岩公告编号:
2026-05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9,937,669.37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场道”)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答辩通知》等案件材料,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场道的仲裁申请已正式受理,案
号为(2026)京仲案字第04833号。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1.申请人: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358号320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2.被申请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法定代表人:柴俊虎。
(二)仲裁机构情况1.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案件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新都兴城国际足球体育公园项目施工事宜,于2023年4月3日签订《新都兴城国际足球体育公园项目备草场、1#-8#室外足球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CD-K-2022-023-F021),约定由申请人承建涉案项目备草场、1#-8#室外足球场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进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涉案工程已按被申请人及项目要求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其中,5#-8#球场于2023年5月22日开始种植,于2024年1月25
日验收合格:3#、4#球场于2023年7月1日种植,于2024年2月28日验收合格:1#、2#球场及备草场于2023年8月15日种植,于2024年3月21日验收合格。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球场相关检测指标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项目使用要求。
涉案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就已交付,工程交付后,涉案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成都兴城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启动招商运营,并于2024年10月1日承办2024“李宁杯”校园足球邀请赛,参赛球队及参与人数众多,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由总包方及业主实际占有、使用并取得项目运营利益。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及完整结算资料。此后,被申请人以其与业主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等为由长期拖延办理最终付款。经双方项目人员多轮核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完成最终结算会签,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人民币34,552,349.60元。申请人亦已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开具相应发票,截至2025年4月14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全额开具与结算金额相对应的发票。
截至目前,被申请人累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9,369,497.17元,尚欠到期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5,182,853.43元。其中,按照结算总价34,552,349.60元的97%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至33,515,779.11元,扣除已付款29,369,497.17元后,尚欠工程结算款4,146,281.94元;按照结算总价3%计算,被申请人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036,571.49元。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涉案各单位工程均已分别验
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5#-8#球场缺陷责任期已于2026年1月25日届满,3#、4#球场缺陷责任期已于2026年2月28日届满,1#、2#球场及备草场缺陷责任期已于2026年3月21日届满。截至2026年3月22日,涉案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均已届满,且工程运行良好,并不存在质量争议或应扣减质保金的事实基础。被申请人继续占有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无合同依据。
涉案工程在申请人完成施工并交付后,因项目运营、赛事举办、草坪生长特性及被申请人、业主方工作安排,申请人持续对涉案足球场进行高标准养护。该部分养护明显超出原合同施工及合理养护范围,并非申请人应当无偿承担的合同义务。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及项目现场管理要求,持续投入人工、材料、机械及管理成本。涉案球场能够持续保持运营,与申请人的超期养护行为具有直接关联。被申请人作为总包方和合同相对方,实际接受并受益于申请人提供的超期养护成果,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
综上,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被申请人拖欠工程结算款、拒不返还质保金并拒付超期养护费用,已构成违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双方仲裁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本金人民币4,146,281.9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36,571.4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以工程结算款本金4,146,281.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28日为131317.86元;
(2)以工程质量保证金1,036,571.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超期养护费用人民币4,623,498.08元(以39元每平方米/年为标准,从2024年3月22日计算至业主或被申请人通知停止养护之日,暂计算至2026年4月28日为768天,扣除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护费用,计算方式为:39*66675平方米÷365天*768天-39*30520平方米÷365天*260天=4623498.0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8月6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9月2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1月28日、2025年3月19日、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27日、2025
年8月27日、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11月8日、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23日、2026年2月11日、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6日、2026年5月12日、2026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1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0年6月 | 新疆高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52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 | 2022年2月 | PENSTONEHONGKONG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反申索被申请人) | 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反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ATION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 | 申索:26,405.87反申索:84,343.40(详见注1) | 利息和费用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心) | |||||||
| 4 | 2022年5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70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23.61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8.05万元,被告负担13.62万元;鉴定费28.00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5 | 2022年5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9.29万元,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39.29万元定于2023年5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1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6 | 2022年6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70.10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06.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1,470.1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0.11万元,由被告负担5.52万元;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中 |
| 7 | 2022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37.7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606.28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5万元,由原告负担0.14万元,被告6.81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8 | 2022年7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李朝、桂立平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3,533.89 | 二审已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支付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30.68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一审财产保全费0.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9 | 2022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西富银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恒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水岚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闵行新城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8.37万元,由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0.50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0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威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0.00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1 | 2023年2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20个案件,均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987.5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01.12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46.42万元、反请求仲裁费2.07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2.02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20个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均已被驳回。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2 | 2023年4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郭继平、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3.92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0.6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8.2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3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34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190.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193.74万元、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6.2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77.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6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4 | 2023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东莞仲裁委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6.08万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84.0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90.57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资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保证金181.1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8.29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5 | 2023年9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1,950.75 | 二审阶段 |
| 16 | 2024年2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二审阶段 |
| 17 | 2024年6月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155.47 | 二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8 | 2024年7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张剑萍、第三人:郭继平 | 婚姻家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485.41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应对(2023)粤0606民初14082号、(2023)粤0606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9万元,由被告张剑萍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9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8041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5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9.09万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万元由原告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0 | 2024年12月 | 李朝、桂立平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隧建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二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21 | 2025年3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中止仲裁程序 |
| 22 | 2025年5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20.31 | 二审阶段 |
| 23 | 2025年4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729.05 | 一审阶段 |
| 24 | 2025年5月 | 杭州金投 | 上海力行工程技 | 合同纠纷 | 杭州市萧 | 3,158.3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湘蕾 | 山区人民法院 | 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2,973.66万元、利息128.23万元、诉讼费损失10.29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9.8万元、保全保险费0.98万元;原告对王健、吴湘蕾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9弄5号702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97万元,由原告承担0.0092万元,被告承担19.96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万元,由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25 | 2025年6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富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1,016.72 | 一审阶段 |
| 26 | 2025年10月 |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 | 南京立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 | 2,210.41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64.58万元及利息;原告在1,664.5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其施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公司 | 法院 | 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44.67万元。由被告承担42.67万元,由原告承担2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27 | 2025年9月 |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8,604.6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57.72万元,调解费2.24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8 | 2025年12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北高新分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均安建筑(南京)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1,048.04 | 二审阶段 |
| 29 | 2025年12月 |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5,641.55 | 二审阶段 |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30 | 2026年2月 | 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4,404.80 | 一审阶段 |
| 31 | 2026年3月 |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1,001.35 | 一审阶段 |
| 32 | 2026年3月 | 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1,441.4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458.68万元。被告保证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5.41万元由被告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33 | 2026年5月 | 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1,882.58 | 仲裁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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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34 | 2026年6月 | 天海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临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天津海事法院 | 1,745.34 | 一审阶段 |
注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6年6月1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HONGKONGLIMITED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405.87万元,反申索金额970,044,185.67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4,343.40万元。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2026年6月9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8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284.32万元(含本次仲裁案件)。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次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