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岩: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02  *ST中岩(002542)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金额:13,906,312.15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 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行”)于 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受理案 件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原告上海力行与被告王健、梁辰麒、吕

彦卫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正式受理,案号为(2026)沪 0104 民初23626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3816 号5 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2.被告一:王健。

3.被告二:梁辰麒。

4.被告三:吕彦卫。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曾任职于原告公司,担任原告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 人。2018 年10 月12 日,2018 年11 月5 日,被告一代表原告与 案外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两份《土压平衡盾构机销 售合同》,由原告向案外人销售盾构机。2022 年8 月,被告一 代表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盾构机进场 安装调试、拆除合同》,由原告为案外人提供安装调试和拆除服 务。因案外人未及时足额支付改制费,原告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及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付款凭证,证明除直接向原告对

公支付了部分销售款外,还接受被告一的委托,向个人支付了 3,000 余万元款项。

原告公司询问了部分收款人员,得知个人收款后将部分款项 支付给了被告一。原告认为,被告一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 个人收取原告款项,但收款后未将款项归还原告,侵害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被告二、被告三接受被告一的委托代收款项,但收款 后未归还原告,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代收款11,262,450 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2,643,862.15 元(暂计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 元 为基数,从2019 年9 月2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额 为43,134.46 元;以600,000 元为基数,从2020 年1 月23 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 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额为163,103.02 元;以668,450 元 为基数,从2020 年4 月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额 为174,810.65 元;以1,000,000 元为基础,从2020 年8 月19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 算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额为244,409.59 元;以294,000 元为基数,从2020 年8 月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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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71,744.07 元;以2,200,000 元为基数,从2020 年9 月25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 算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额为527,330.96 元;以6,350,000 元为基数,从2021 年1 月3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6 年6 月25 日的利息金 额为1,419,329.4 元。以11,262,450 元为基数,从2026 年6 月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 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2. 被告二在150,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 被告三在6,950,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 承担。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 年1 月18 日、2022 年2 月19 日、2022 年 5 月19 日、2022 年8 月6 日、2023 年1 月4 日、2023 年5 月 27 日、2023 年9 月22 日、2024 年2 月2 日、2024 年6 月27 日、 2024 年8 月14 日、2024 年11 月23 日、2024 年11 月28 日、 2025 年3 月19 日、2025 年5 月14 日、2025 年6 月27 日、2025 年8 月27 日、2025 年9 月13 日、2025 年9 月16 日、2025 年 11 月8 日、2025 年11 月21 日、2025 年12 月23 日、2026 年2 月11 日、2026 年4 月3 日、2026 年4 月16 日、2026 年5 月12

日、2026 年6 月9 日、2026 年6 月22 日、2026 年7 月8 日、 2026 年7 月28 日、2026 年8 月28 日、2026 年8 月29 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 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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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 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 他涉案金额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 1 | 2020 年 6 月 | 新疆高海 通工程有 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 土方工程有限 公司、北京场 道市政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 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 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 2 | 2021 年 10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 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太仓市人民 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3.52 万元 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 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 在执行中 |

| 3 | 2022 年 2 月 | PENSTON 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恒通 有限公司 (反申索 被申请人) | 强劲国际工程 有限公司(反 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HONG KONG INTERNATI ONAL ARBITATIO N CENTRE (香港国际 仲裁中心) | 申索: 26,269.21 反申索: 83,906.88 (详见注 1 ) | 费用量化评估及最终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79 )。 |

| 4 | 2022 年 5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合肥市瑶海 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 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 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合肥恒大广场 4# 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 合同》《合肥恒大广场 4# 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 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 4# 地块基坑 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 大广场 4# 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 1,823.61 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8.05 万元,被告负担 13.62 万元;鉴定费 28.00 万元 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5 | 2022 年 5 月 | 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威远县人民 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 1,339.29 万元,自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每月月底前支 付 200.00 万元,余款 339.29 万元定于 2023 年 5 月底 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5.11 万元。目前正 在执行中 |

| 6 | 2022 年 6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 宁波御城置业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 宁波市镇海 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470.10 万元 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 606.74 万元的增 |

| | | 股份有限 公司 | | 合同纠 纷 | | | 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 1,470.10 万元范围内就 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 ZH09-01-40# 地块基坑 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 城 ZH09-01-40# 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 合同补充协议 3 》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 12.94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0.11 万元,由被 告负担 5.52 万元;保全申请费 0.5 万元,由被告支付。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7 | 2022 年 7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苏州市相城 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 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 59# 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 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 737.75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 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 606.28 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 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 计 6.95 万元,由原告负担 0.14 万元,被告 6.81 万元。 |

| | | | | | | |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9 | 2022 年 10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徐州威程 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徐州市泉山 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期间于每月月底 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140.00 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返还原 告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 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5.44 万元及财产保 全费 0.50 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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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2023 年 2 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 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 员会、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 20 个案件,均已裁决,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 2,987.57 万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 费共计 101.12 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 46.42 万元、反请求仲裁费 2.07 万元;被申请人向申 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 2.02 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 20 个案件的《撤销仲 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 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均已被驳回。目前正在执 行中 |

| | 11 2023 年 4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郭继平、佛山 市乐华恒业厨 卫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 南通六建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佛山市顺德 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3.92 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 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 60.61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 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 8.20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0 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 目前正在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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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023 年 5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 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东莞仲裁委 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40.34 万 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190.00 万元及支付利 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 193.74 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 116.2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 保证金 77.50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 8.60 万 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3 2023 年 5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 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东莞仲裁委 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36.08 万 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84.00 万元及支付利 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 90.57 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 181.1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 保证金 181.1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 8.29 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4 2023 年 9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 开发有限公 司、海南鼎昌 投资有限公 司、恒大童世 界集团有限公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儋州市人民 法院 | 1,950.75 | 二审已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 法院( 2024 )琼 9003 民初 8325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2024 )琼 9003 民 初 832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三、 确认原告对被告债权为 78.42 万元及利息(以 78.42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起算至 2025 年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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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司、广州恒童 投资有限公司 | | | | 月 20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就前述债权可依 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行使,不得单独提起清偿。 四、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 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 正在执行中 |

| | 15 2024 年 2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 工程局有限公 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 7.80 万元,其中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4.87 万 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 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 2.93 万元由上诉人中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 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支 付工程款 512.23 万元及利息(以 512.23 万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二、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远方公司返还垫付春节留守现场人员补助费用 20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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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受

序 号

被申请人 被告/ 案由 受理机构 涉案金额 (万元) 进展情况

原告/

申请人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元,并支付利息(以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4 年2 月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远

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支付

工期延长违约金67.17 万元;四、驳回远方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建四局的其他反诉请求。目

前正在执行中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7.80

万元,其中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87 万 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

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2.93 万元由上诉人中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

付工程款512.23 万元及利息(以512.23 万元为基数,

中国建筑

第四工程

局有限公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 1,155.47

上海远方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支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自2024 年2 月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二、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远方公司返还垫付春节留守现场人员补助费用20 万

16 2024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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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远 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支付 工期延长违约金 67.17 万元;四、驳回远方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建四局的其他反诉请求。目 前正在执行中 |

| | 17 2024 年 7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张剑萍、第三 人:郭继平 | 婚姻家 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 院、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 法院 | 1,485.41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9 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应对( 2023 )粤 0606 民初 14082 号、( 2023 )粤 0606 民初 14502 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原告上海强劲地 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1.59 万元,由被告张 剑萍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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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2024 年 11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 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百色市右江 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 原告支付工程款 1,068.04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 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 审案件受理费 8.59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9.09 万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 万元由原告 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19 2024 年 12 月 | 李朝、桂立 平 | 中化岩土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人: 北京场道市政 工程有限公 司、北京新隧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 合同纠 纷 | 北京市大兴 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驳回李 朝、桂立平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17.87 万 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 | 20 2025 年 3 月 | 天海港湾 工程有限 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 局集团有限公 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赣江新区国 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中止仲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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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2025 年 5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湛江市恒扬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广东省湛江 市中级人民 法院、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 院 | 1,320.31 | 二审阶段 |

| | 22 2025 年 4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 (广东)有限 公司、中航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广州市荔湾 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西湖 区人民法院 | 2,729.05 | 一审阶段 |

| | 23 2025 年 5 月 | 杭州金投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 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王健、 吴湘蕾 | 合同纠 纷 | 杭州市萧山 区人民法院 | 3,158.3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 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 2,973.66 万元、利息 128.23 万 元、诉讼费损失 10.29 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赔 偿律师费损失 9.8 万元、保全保险费 0.98 万元;原告 对王健、吴湘蕾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 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9.97 万元,由原告承担 0.0092 万元,被告承担 19.96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0.5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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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7 万元,由上海力 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24 2025 年 6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 富沁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广州市增城 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东湖 区人民法院 | 1,016.72 | 一审阶段 |

| | 25 2025 年 10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南京立昌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江苏省南京 市江北新区 人民法院 | 2,210.41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664.58 万元 及利息;原告在 1,664.58 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其施 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 44.67 万元。由被告承担 42.67 万元,由原告承担 2 万 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26 2025 年 9 月 | 北京场道 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 公司 | 天津滨海旅游 区公用事业发 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天津自由贸 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 8,604.6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7,957.72 万元,调解费 2.24 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自 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目前 正在执行中 |

| | 27 2025 年 12 月 | 上海力行 工程技术 | 南京同力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 | 建设工 程分包 | 南京江北新 区人民法院 | 1,048.04 | 二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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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展有限 公司 | 公司江北高新 分公司、南京 同力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人: 均安建筑(南 京)有限公司 | 合同纠 纷 | | | |

| | 28 2025 年 12 月 | 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甘肃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勘察 院有限责任公 司 | 建设工 程分包 合同纠 纷 | 兰州市安宁 区人民法院 | 5,641.55 | 二审阶段 |

| | 29 2026 年 2 月 | 四川金石 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 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 | 买卖合 同纠纷 | 四川自由贸 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 4,404.80 | 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 26.20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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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2026 年 3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解放 军联勤保障部 队第一工程代 建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 | 1,001.35 | 一审阶段 |

| | 31 2026 年 3 月 | 上海强径 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第四 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广州铁路运 输法院 | 1,441.4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 程款及利息 1,458.68 万元。被告保证按照调解协议履 行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 5.41 万元由被告承担。目前 正在执行中 |

| | 32 2026 年 5 月 | 上海力行 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 公司 | 中交第二航务 工程局有限公 司余杭分公 司、中交第二 航务工程局有 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重庆仲裁委 员会 | 1,882.58 | 仲裁阶段 |

| | 33 2026 年 6 月 | 天海港湾 工程有限 公司 | 中交天津航道 局有限公司、 中交疏浚(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临 港产业投资控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天津海事法 院 | 1,745.34 | 一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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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有限公司 | | | | |

| | 34 2026 年 7 月 | 无锡市山 岭工程机 械有限公 司 | 上海远方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设 备租赁 合同纠 纷 | 上海市静安 区人民法院 | 1,116.99 | 一审阶段 |

注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6 年9 月1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303,697,313.50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26,269.21 万元,反申 索金额970,044,185.67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3,906.8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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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条之规 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2026 年8 月29 日披露《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至本公 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3 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423.85 万元(含本次诉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序 号 | 理 / 应诉通知 公司收到受 书时间 | 原告 / 申请人 | 被告 /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6 年 8 月 | 上海力行工 程技术发展 有限公司 | 王健、吕彦卫、 梁辰麒 | 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 | 上海市徐 汇区人民 法院 | 1,390.63 | 已受理 |

| 小计 | | | | | | 1,390.63 | —— |

| 其他金额小于 1,000 万的诉讼、仲裁合计 2 项 | | | | | | 33.22 | —— |

| 合计 | | | | | | 1423.85 | ——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 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 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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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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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