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1-14  普天科技(002544)公司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2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8)。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510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忠国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0名,代表股份278,660,7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4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名,代表股份25,669,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名,代表股份252,990,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7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32名,代表股份4,930,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679,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名,代表股份3,251,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78%。

其中现场出席或列席的人员有董事长周忠国先生、独立董事李光女士、韩国强先生、李震东先生、潘丹先生、监事张亮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孔静雅女士、何瑞东先生、总裁沈文明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周震先生、副总裁牛景昌先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蒋仕宝先生、副总裁何兆龙先生、齐幸辉先生。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等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沈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56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3,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6%;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140%;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孙战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8,531,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1,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17%;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