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方如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38,652,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74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4,656,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656,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33,996,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4,656,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4,065,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9%;反对4,58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7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63%;反对4,58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8,644,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48,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2%;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对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