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362,746,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5,132,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614,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7人,代表股份7,62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614,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9%。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631,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6%;反对93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弃权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87%;反对93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26%;弃权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067,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0%;反对1,61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6%;弃权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624%;反对1,61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71%;弃权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5%。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春香、韦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2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