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相关问题之独立意见
意见
作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问题二、说明前述孙洁晓及其关联方承诺90个工作日内“启动”现金补偿或者启动其他抵偿程序的具体要求,孙洁晓及其关联方的承诺事项是否已就完成补偿的具体时限、方式、担保安排、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六条的规定,并说明在其债务偿还安排多次延期及变更的情形下,以资抵债的资产减值补偿仍给予“90个工作日内启动”的较长期限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意见:公司已中止原以资抵债方案,若后续相关方案涉及减值补偿事项,拟通过相关约定明确减值补偿承诺的具体内容,促使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关于减值补偿的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六条的规定,使得以资抵债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问题九、结合对上述问题的答复,说明该以资抵债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意见:公司在实施原以资抵债方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为自身及中小股东争取利益。考虑到威马控股能否如期上市,仍具有不确定性,为切实保护公司自身及中小股东利益,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中止原以资抵债方案,但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足额偿还欠款,并协助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梳理可偿债资产。(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戚振东
陆文龙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