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30 号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洁晓:
你公司全资孙公司苏州春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保理”)自2016年4月开始与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天信”)开展保理业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洁晓作出承诺,若普创天信到期无法归还保理欠款,则由其以自有资金代为偿还保理欠款。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孙洁晓关于保理业务所作承诺事项,未在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4月,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累计对普创天信提供商业保理金额3.20亿元,收回本金2.40亿元,剩余8,000万元由孙洁晓履行承诺代普创天信偿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的规定。孙洁晓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