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2023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236,661.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2.63%,占总资产的41.80%,其中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9,868.80万元,子公司对子(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917.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表外担保余额为128,876.00万元。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暨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签订《苏州春兴精工汽车轻量化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投资合同》及《补充合同》,公司拟在繁昌区投资建设“春兴精工汽车轻量化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项目计划投资25亿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建设的项目系根据行业发展所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开拓公司在汽车零部件加工领域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领域,降低经营风险。公司本次签署的项目投资合同及相关合同,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项目尽快推进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本次项目投资主体即全资子公司春兴精工(芜湖繁昌)有限公司回购政府先期代建的厂房提供担保,系为保障本次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暨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陆文龙 阮晓鸿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