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919号
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2号;
袁 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永忠,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作田,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3年1月31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800万元至4,000万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2023年4月20日,春兴精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13,000万元至17,000万元。2023年4月28日,春兴精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4,320.56万元。春兴精工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春兴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春兴精工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忠、财务总监董作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春兴精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忠、财务总监董作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