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的通知,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判决情况
本次案号为(2022)苏05刑初99号,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孙洁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自2018年7月起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上述判决系孙洁晓先生的个人事务,不会影响孙洁晓先生股东权利的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管理团队稳定。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