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5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337,939,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5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902,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3,3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0%;反对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902,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0%;反对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90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1%;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902,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0%;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8%;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2%。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