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因公缺席,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由董事董作田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338,052,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49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49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3,49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940,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3,3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89%;反对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