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18号金新农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郝立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250,977,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48%,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1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250,699,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03%。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277,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3个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1 公司为下属公司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提供担保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审议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整体 | 250,935,589 | 99.9833% | 41,800 | 0.0167% | 0 | 0.0000% | 通过 |
中小投资者 | 16,682 | 28.5250% | 41,800 | 71.4750% | 0 | 0.0000% |
1.02 公司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审议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整体 | 250,935,589 | 99.9833% | 41,800 | 0.0167% | 0 | 0.0000% | 通过 |
中小投资者 | 16,682 | 28.5250% | 41,800 | 71.4750% | 0 | 0.0000% |
1.03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审议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整体 | 250,935,589 | 99.9833% | 41,800 | 0.0167% | 0 | 0.0000% | 通过 |
中小投资者 | 16,682 | 28.5250% | 41,800 | 71.4750% | 0 | 0.0000% |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综合授信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审议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整体 | 250,935,589 | 99.9833% | 41,800 | 0.0167% | 0 | 0.0000% | 通过 |
中小投资者 | 16,682 | 28.5250% | 41,800 | 71.4750% | 0 | 0.0000% |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审议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整体 | 250,935,589 | 99.9833% | 41,800 | 0.0167% | 0 | 0.0000% | 通过 |
中小投资者 | 16,682 | 28.5250% | 41,800 | 71.4750% | 0 | 0.000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