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财务制度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2024年10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财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财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第四条、公司应按规定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凡根据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要协同做好上述工作。公司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附注和说明。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讲究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并进一步参与决策,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设置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分管财务工作(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财会人员按岗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参加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第十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三、资本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即股本,股本即注册资金,包括法人和个人投入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对下属公司投资投入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管理。下属公司则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管理。下属公司的资本金不得随意变动。股份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被投资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资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认缴股本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权益等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库存股。
第十八条、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1、股本溢价,是指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公司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公司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股权投资准备,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5、拨款转入,是指公司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公司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公司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各项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股本。
第十九条、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四、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的货币资金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公司应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的现金应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记账工作和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银行存款应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开户银行。
公司的票据印鉴应有二人以上分管并加强监督,对各项存款的收付,应遵循结算纪律,加强空白支票的管理并做好支票使用记录,指定出纳以外人员及时与银行对账,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后
与银行对账单一并保管,以备查考。对期末银行未达账项应及时进行清理,尽快解决。
五、金融资产
第二+一条、公司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二十二条、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1、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以将本应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三条、金融资产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金融资产转移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3、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
损失进行估计。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六、存货
第二十七条、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类资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库存商品(产成品)、发出商品以及合同履约成本等。
第二十八条、原材料、材料及备品备件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原材料、材料及备品备件,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于领用时一次摊销。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存货须正确分类,合理计价,妥善保管,完善收发领退手续和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年终清查盘点,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存货的数量、价值、质量做出认定,并编制盘点表。第三十条、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报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除收回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及回收残值外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一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库存商品(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有各类存货跌价准备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七、合同资产
第三十二条、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如下: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第三十三条、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第五节“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八、 持有待售资产
第三十四条、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三十五条、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或处置组,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九、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六条、确认及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七条、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等进行调整后确认。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结转,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比例结转,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结转。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
并转人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十、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八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九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二条、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四十三条、在成本模式下,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四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按成本(并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影响)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具体如下:
类 别 | 预计使用年限(年) | 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20-50 | 10% | 1.8-4.5 |
机器设备 | 5-10 | 10% | 9-18 |
运输工具 | 5 | 10% | 18 |
电子设备 | 5 | 0 | 20 |
其他设备 | 5 | 0 | 20 |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公司与租赁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条款中规定了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融资租入资产: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
2、公司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所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
十二、在建工程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十三、借款费用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十一条、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第五十二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第五十三条、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第五十四条、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第五十五条、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
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计算机硬件一起列入固定资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为无形资产可辩认性的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五十七条、无形资产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第五十八条、无形资产计价: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符合确认无形资产的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采用自取得当月起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第六十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类别 | 使用寿命 | 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 | 摊销方法 |
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 | 法定使用权 | 直线法 |
软件 | 10年 |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 直线法 |
专利权 | 10年 |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 直线法 |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法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第六十一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十二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第六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十五、 使用权资产
第六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但不包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本。
第六十五条、公司参照本制度“十一、固定资产”有关折旧政策,对使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六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十七、资产减值”所述原则来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十六、长期待摊费用
第六十七条、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十七、资产减值
第六十八条、资产减值的认定及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这里的资产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如: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资产减值的迹象判断: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包括: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己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十九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七十条、主要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资产负债表日,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可以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
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该等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以市场利率为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在建工程减值: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己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则按在建工程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无形资产减值: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的情形。
商誉减值准备: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鉴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十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七十一条、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1、对于换入资产,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2、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2、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七十二条、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
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1、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所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十九、债务重组
第七十三条、债务重组确认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1、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第七十四条(一)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四)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第七十四条(一)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债务人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四)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第七十五条(二)和(三)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
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或有事项
第七十六条、或有事项认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的主要内容有: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第七十七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十八条、或有事项计量或有事项的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因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有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十一、收入
第七十九条、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八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第八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八十二条、 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二十二、成本和费用
第八十三条、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公司应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
第八十四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八十五条、公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整个销售、配送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研发费用是指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
二十三、外币折算
第八十六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2、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3、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四、利润及其分配
第八十八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税金及附加,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加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和投资收益后的金额。
2、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3、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4、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5、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八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公积金弥补。
第九十条、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应调整增加或扣减有关收支后的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避免税后列支支出。
第九十一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按规定应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公司股本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上述分配的比例与数额,依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预分方案先行分配,然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有变化按通过的方案进行调整。
二十五、税金的缴纳
第九十二条、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税种有:(1)流转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城建税等;(2)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为:所得税是当期的应付所得税及递延税项的总额。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当年应税利润计算得出。应税利润不同于利润表上列报的净利润,因为应税利润并不包括属于以后各年度核算的应税收入或可抵税支出等项目,并且不包括非应税或不可抵税项目。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是以资产负债表日规定的或实质上规定的税率计算。
递延税项是由于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用于计算应税利润的相应税基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预期应付或可收回税款。递延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核算。一般情况下,所有应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予确认,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只能在未来应纳税利润足以用作抵销暂时性差异的限度内,才予以确认。如果暂时性差异是由商誉,或在某一既不影响纳税利润、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交易(除了实际合并)中的其它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下产生的,则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则不予确认。
对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投资,以及在合营公司的权益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会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公司能够控制这些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且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情况则属例外。
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核查,并且在未来不再很可能有足够纳税所得以转回部份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按不能转回的部份扣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是以预期于相关资产实现或相关负债清偿当期所使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通常会计入损益,除非其与直接计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也会作为权益项目处理。
二十六、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四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九十五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应严格按照规定;报送的对象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应按期编报会计报表。公司本部的会计报表与子公司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编制。第九十七条、按照规定,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应聘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应按规定在中期、年度报告中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除提供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外,在发生各种临时公告等需要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
二十七、财务预算、财务分析、财务决策
第一百条、财务预算是公司年度内的经济工作目标的量化形式,也是公司实施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市场预测、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公司下达的指标,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财务预算的基础包括财务预测和利润规划。
第一百零二条、财务预测的基本步骤如下:
1、销售预测;
2、估计需要的资产;
3、估计收入费用和保留盈余;
4、估计所需融资。
第一百零三条、利润规划是公司为实现目标利润而综合调整其经营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它是企业编制预算的基础。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应编制全面的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损益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费用预算及主要财务指标预算等。
第一百零五条、财务分析是指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目的是了解过去、评价现在、预测未来,帮助利益关系集团改善决策。财务分析的最基本职能是将大量的报表数据转换成对特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
第一百零六条、财务分析分财务比率分析和报表分析。
财务分析采用比较分析法。
1、与本企业历史同期比;
2、与年初预算比;
3、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比。
第一百零七条、财务指标(财务比率)
1、变现能力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2、资产管理比率:营业周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3、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已获利息倍数;
4、盈利能力比率: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5、上市公司的财务比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市净率。
第一百零八条、报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分析和现金流量表分析。
第一百零九条、财务决策是通过一系列预算、分析过程,进一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十八、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财会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工程竣工决算、工程合同、对外投资、经济合同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财务机构应制定会计档案管理、调阅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并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一百一十二条、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存期限至少为30年,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编制销毁清单,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销毁的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以备查。
二十九、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
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交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不包括已经作为担保物且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的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在申请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三十、会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或请示单位负责人后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违反《会计法》 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各公司和个人有权检举。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公司及会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贪污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十一、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财务部依据本制度,对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本制度未涉及的有关财务处理事项,按财税部门已发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制度工作部门为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本制度在执行期间如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补充规定有抵触,应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