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
议案11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11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和核查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比较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公司业务、组织结构和管理控制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关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财
务管理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
(四)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所设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便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提名审计部负责人,提议解聘审计部负责人;
(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提议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十)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季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报告;
(五)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不定期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审议如下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二)公司审计部的工作评价,审计部负责人的提名及解聘;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次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六)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出具对于公司
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查意见;
(九)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