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3号,以下简称“责令整改”)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梁桂秋、游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整改全文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经查,你公司对鹤山市人民医院整体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差错更正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存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存货管理系统与财务核算系统未有效衔接,对存货管控不严,导致成本结转金额不准确,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部分制度更新不及时,个别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形。
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存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存货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有效性。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全文
梁桂秋、游泳:
经查,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前期会计差错、存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3号)。
梁桂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游泳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桂秋、游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3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梁桂秋、游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