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4  尚荣医疗(002551)公司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禁止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方案;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等;

(二十)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二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后,还应当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的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数据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三),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一: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情人 主体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三: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