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4  尚荣医疗(002551)公司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

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

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除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性质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总会计师签署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2)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6)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第(二)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以保证合同为例):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保证的方式;

(5)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和质押合同亦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并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披露信息。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职能管理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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