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上旬,宝鼎科技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346号传票:原告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Tiger Bulk No.7 Limited,以下简称“泰格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宝鼎科技、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推进”)、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尾轴断裂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失1,532,863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年1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6.5321的利率,折合人民币10,012,814.4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12,814.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
2023年1月13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泰格公司诉宝鼎科技、中海推进以及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方代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庭审。本次开庭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开庭事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2021)浙72 民初346号):
1、被告宝鼎科技、中海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泰格公司损失24,000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年1月4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5321,折合156,770.4元人民币及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泰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76元人民币,由原告泰格公司负担80,594元人民币,被告宝鼎科技、中海推进连带负担1,282元人民币。
三、本次判决结果
原告泰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4月7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3)浙民终45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网上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94.00元,由泰格散装7 号有限公司(TigerBulk No.7Limite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该案件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于2021年度对此案赔偿本息总额按50%比例确认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及相应的利息合计608.23万元。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上述预计负债在扣除一审执行成本及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后冲回,预计对公司二季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3)浙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