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07  宝鼎科技(0025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旭峰 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1,331,8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411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267,366,8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4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964,9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365%。。

(2)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计1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7,274,5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98%;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274,5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98%。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6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0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88%;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71%;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6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0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88%;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71%;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41,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19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83,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72%;反对1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其中,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金都国投、招金集团、招金有色、永裕电子、朱宝松、朱丽霞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259,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其中,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金都国投、招金集团、招金有色、永裕电子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1,30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4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6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16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0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88%;反对16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3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4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3,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17%;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金都国投、招金集团、

招金有色、永裕电子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1,330,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73,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164,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4%;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07,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88%;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83%;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孙敏虎律师、潘添雨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