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39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或“公司”) 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史建伟、史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史建伟、史维:
经查,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2023年6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有关人形机器人相关业务的内容不准确,导致公司股价连续多次涨停。在股价异动后,南方精工未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未在6月26日、6月28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就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进行澄清,未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信息披露不完整。
南方精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史建伟、史维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南方精工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史建伟、史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4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