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南方精工(00255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48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12月29日下午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根据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3,658,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625,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9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058,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025,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普通股

普通股133,653,53299.99625,1000.0038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普通股4,053,53299.87435,1000.125700.0000

议案2.《关于公司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总表决情况:

议案编码议案名称同意票数(票)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孙荣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3,629,33499.9781
2.02选举傅利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3,629,33399.9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议案编码议案名称同意票数(票)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孙荣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029,33499.2781
2.02选举傅利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029,33399.27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