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申请的不超过1,860万美元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公司拟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提供同等金额的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间为长沙水业集团的保证期间及其履行担保责任后3年内。公司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实施。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签订重大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近日公司与Antonoil Services DMCC(以下简称“DMCC”)签订完成马基努油田DS2含水原油处理集输站升级改造EPC项目的主合同及合同全部附
件,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85,272,941.00美元(约合人民币12.75亿元)。因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离任董事在DMCC的控股股东安东油田服务集团担任董事职务,DMCC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董秀成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