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
的核查意见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1、控制权变更概述
2019年5月9日,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与惠博普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松、白明垠、肖荣、股东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长沙水业已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完成受让《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转让方合计持有惠博普的10.20%股份,并于2020年认购了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取得了惠博普的控制权。
2019年8月8日,长沙水业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签订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同意2020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度、业绩承
诺期顺延1年,但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同时,原控股股东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乙方的保证及承诺”中作出的与承诺期相关的其他保证性义务的期限也相应的延长1年。本公司就上述业绩承诺变更情况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21-087)。
2、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暨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30日,长沙水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公司股东黄松(乙方1)、白明垠(乙方2)、肖荣(乙方3)签署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之业绩承诺及应收账款回收承诺等事项的调整达成协议,主要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7款中所做的业绩承诺年度由原来的2019年、2020年、2021年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2019年、2021年、2022年合称“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度,但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7款变更为:
“7.乙方1、乙方2及乙方3共同承诺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目标公司每年合并报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6000万元,则在目标公司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当年业绩补偿款支付给目标公司,当年业绩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业绩补偿款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6000万元)-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数。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3亿元,则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目标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累计业
绩补偿款支付给目标公司,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亿元)-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若甲方无故罢免或者解聘乙方提名的董事、高管或经营管理团队,则乙方不承担自被罢免或者解聘之日起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乙方提名的董事或现有业务高管、经营管理团队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条基于上述业绩承诺期调整,《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中与业绩承诺期相关的内容及其他内容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
(4)《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12款中乙方承诺收回85%的惠博普(含控股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最后期限由原来的2021年12月31日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如届时未完成前述款项收回承诺的,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惠博普补足;
…”。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
1、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经审计的报告 |
2019年度 | 85,244,434.38 | 中兴华审字(2020)第550010号 |
2021年度 | 89,191,029.93 | 大华审字[2022]0011404号 |
2022年度 | 159,201,577.08 | 大华审字[2023]005119号 |
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合计 | 333,637,041.39 | |
承诺数据 | 300,000,000.00 | |
完成率 | 111.21% |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85,244,434.38 | 89,191,029.93 | 159,201,577.08 |
非经常性损益 | 20,772,000.24 | 38,752,525.29 | 96,226,198.76 |
经审计的本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64,472,434.14 | 50,438,504.64 | 62,975,378.32 |
承诺数据 | 60,000,000.00 | 60,000,000.00 | 60,000,000.00 |
差额 | -9,561,495.36 | ||
完成率 | 107.45% | 84% | 104.96% |
公司是否已经收到补偿款 | 是 | ||
经审计的报告 | 中兴华审字(2020)第550010号 | 大华审字[2022]0011404号 | 大华审字[2023]005119号 |
3、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余额 |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收回金额 | 收回比例 | 完成情况 |
应收账款 | 1,220,585,926.18 | 989,723,663.73 | ||
其他应收款 | 410,281,745.56 | 400,641,978.99 | ||
合 计 | 1,630,867,671.74 | 1,390,365,642.72 | 85.25% | 完成 |
综上,根据控制权变更相关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方黄松、白明垠、肖荣已完成本次业绩承诺以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承诺。
三、会计师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实施了审核,并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了《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9527),认为惠博普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惠博普业绩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承诺的实现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查阅了长沙水业与转让方签订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长沙水业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签订的《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及《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9527),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对上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业绩承诺方黄松、白明垠、肖荣已完成本次业绩承诺以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承诺,未触及补偿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尧 胡玉林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