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环保”)合计持有的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董事会在发出前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前,已于适当的时间将完整的材料交予我们审议,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2.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与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5.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
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6.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经各方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7.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8.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交易对方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