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9  惠博普(00255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3-08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12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通讯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青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布扎比分公司变更被授权人的议案》

同意公司阿布扎比分公司被授权人由李雪先生(国籍:中国,护照号:

EG******6)变更为段英哲先生(国籍:中国,护照号:EA******7)。

同意授权段英哲先生作为公司阿布扎比分公司的被授权人、谈判代表和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并同意其在董事会授权书中的所有权利。

阿布扎比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陆上和海上油气田及设施服务,并可在日后予以扩展。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惠博普公司章程:增加第五章“党的组织”,并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修改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表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前后对照表参见本公告附件一。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后的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具体内容。修订后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后的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申请人民币20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同意授权公司副总经理何玉龙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业务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惠华”)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开立不超过2,033.02万美元的非融资性保函(分离式保函),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申请开立不超过12.82万美元的非融资性保函(分离式保函)。同意公司为香港惠华申请的上述保函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2,045.84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保函到期之日止。同意授权公司副总经理何玉龙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担保业务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请见2023年12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惠华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请见2023年12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款原章程中的内容修订后章程的内容
第九十五条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六条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四)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七条研究审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公司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对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实; (三)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受理对公司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依法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向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日常性经营决策事项由总经理及经理层办公会议进行决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程序和权限公司另行制定规则明确。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均取绝对值进行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日常性经营决策事项由总经理及经理层办公会议进行决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程序和权限公司另行制定规则明确。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均取绝对值进行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
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5%,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1.5%的,由总经理作出审批决定。 在前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10%的,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而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但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5%,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或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1.5%的,由总经理作出审批决定。 在前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10%的,且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金额在3亿元以内的,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而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但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按照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对外捐赠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1、公司当年累计金额未超过2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2、公司当年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的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3、按照前款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