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投资管理办法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治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 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
(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 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对子公司的投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 的投资;
(二)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 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 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三)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以长期使用为目的, 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等方式获得的长期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 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购置生产性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 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 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 险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投资,其决策权限按照公司《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外的其他风险投资,应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进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条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 得将风险投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了解风险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 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 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风险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 末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能产生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 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资产部、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 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 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 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 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证券投资事项,公司将适时制订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过” 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