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部分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185,900.92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担保金额150,029.18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8,739.69万元,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17,132.05万元人民币,担保金额合计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5.59%。 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担保服务,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
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超募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拟对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31.2亿元担保,公司此次担保事项全部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公司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额度内调剂实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主要是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担保服务,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的资产池(票据池)的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二、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 2023年度拟向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50亿元,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授信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经充分可行性分析,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十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十六、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是结合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是对董事、监事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
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十八、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事务所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中,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时间充分、人员配置合理,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了良好的交流、沟通,提交了独立、客观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因此,同意拟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