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相关人员的履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选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汪本法先生、胡鹏女士、徐敏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汪本法先生、胡鹏女士、徐敏女士任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二)经审查,汪本法先生、胡鹏女士、徐敏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汪本法先生、胡鹏女士、徐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审核意见
通过对徐敏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认为徐敏女士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此次提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徐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