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2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程诚女士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4人,代表股份数为368,92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358,151,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88%;网络投票股东为243人,代表股份数为10,772,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8%。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5人,代表股份10,773,94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18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8%;反对5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权14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441%;反对5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7%;弃权14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2%。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