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5 月25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5 月2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5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18 日
室
(三)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 号辉隆大厦19 楼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程诚女士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7 人,代表股份414,608,1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 人, 代表股份358,359,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15%。网络投 票的股东206 人,代表股份56,248,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7%。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9 人,代表股份56,557,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54%。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3,627,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634%;反对82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82%;弃权1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7,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59%;反对82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0%;弃权159,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11%。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3,387,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056%;反对1,097,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647%;弃权1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37,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20%;反对1,097,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3%;弃权1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7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805,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52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668%;弃权2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754,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19%;反对1,52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1%;弃权282,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990%。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束晓俊、方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