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01  巨人网络(002558)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9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卓闲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卓闲”)转让合肥灵犀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卓闲支付 的股权转让款资金穿透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关联方提供资金借款促成本次交易完 成,系本次交易的共同参与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2007 年1 月实施)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 按规定就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四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史玉柱、总经理刘伟、董事会秘书孟玮是上述违规 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史玉柱、刘伟、孟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 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4 月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