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威股份: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亚威股份(002559)公司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于2018年1月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352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以及原告姜勇诉朱正强、宋美玉、创科源的《民事起诉书》。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2021年5月,公司收到滨湖法院送达的(2018)苏0211民初35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勇的起诉,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诉讼进展公告》(2021-032)。

2022年7月,创科源收到滨湖法院短信送达的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562号的开庭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诉讼进展公告》(2022-04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创科源收到滨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562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朱正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姜勇借款本金26,509,087.39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以26,509,087.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宋美玉、创科源对上述朱正强结欠姜勇的债务在朱正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驳回姜勇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出对本案的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关于本案的(2023)苏02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批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最终执行。公司将继续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申请再审等司法途径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科技 ”)对创科源未审结对外担保诉讼案件出具承诺函,如该案件后续给创科源造成任何损失的,亚威科技将积极承担赔偿责任。预计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滨湖法院(2022)苏021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

无锡中院(2023)苏02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