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保证控股孙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冷志斌先生、施金霞女士、吉素琴女士、潘恩海先生、朱鹏程先生、樊军先生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楼佩煌 蔡 建 刘 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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