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是出于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合理推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转让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转让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史万福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转让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交易模式、交易条件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的定价政策与其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符合市场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的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
率波动带来的外汇风险,能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公司已制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层已就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出具了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利于加强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超 | 刘余魏 | 刘向宁 |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