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4 月24 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4 月2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4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24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董事会办公室;
(4)股权登记日:2026 年4 月17 日(星期五);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57 人,代表股份100,259,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6 人,代表股份97,070,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51 人,代表股份3,189,7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9%。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651 人,代表股份3,189,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51 人,代表股份3,189,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995,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4%; 反对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弃权 1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89%。
同意2,925,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41%;反对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8%;弃权1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1%。
议案二、《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00,00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0%; 反对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1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723%。
同意2,931,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897%;反对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1%;弃权1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2%。
议案三、《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00,129,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 反对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弃权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1%。
同意3,059,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57%;反对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3%;弃权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1%。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0,097,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54%。
同意3,027,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87%;反对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2%;弃权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1%。
议案五、《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00,022,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5%; 反对1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84%。
同意2,952,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69%;反对1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9%;弃权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3%。
议案六、《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3,696,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9%; 反对1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71%;弃权 2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260%。
同意2,804,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301%;反对1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33%;弃权2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6%。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9,836,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6%; 反对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弃权
2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25%。
同意2,766,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232%;反对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56%;弃权2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
议案八、《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083,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92%; 反对3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3%;弃权 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315%。
同意2,721,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49%;反对3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93%;弃权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8%。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同意99,837,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9%; 反对3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8%;弃权 1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同意2,76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39%;反对3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弃权1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2%。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