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7  兄弟科技(002562)公司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兄弟科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2)浙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晨”)的《起诉状》等材料,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以技术秘密侵害为由对公司以及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医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3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022年6月,原告中华化工、上海欣晨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2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2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的《起诉状》等材料,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再次以技术秘密侵害为由对公司以及兄弟医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二、本次民事判决结果

根据(2022)浙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华化工、上海欣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华化工、上海欣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980元,由原告中华化工、上海欣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民事判决书》,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