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各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出售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暨关联交易(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 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公司经审慎研究分析并与交易对方协商后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协议。
二、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外提供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45,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公司经营情况稳健,担保对象系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本次担保有助于公司及控股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度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无锡红旗船厂有限公司、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全年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前向有关银行和其它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办理其它融资活动等事项中授予共计人民币140亿元的融资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总经理在授予的融资额度范围内向有关银行和其它融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此项授权,是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和适应融资机构审核的需要。公司目前融资渠道畅通,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
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原材料、设备、劳务等交易,上述交易均为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需求,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权限,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根据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利于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