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3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易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08人,代表股份308,144,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6人,代表股份44,39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8%。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63,748,88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76%。
①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6人,代表股份44,39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8%。
①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70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7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395,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8%。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艺馨律师、吴尤嘉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06,025,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3%;反对1,90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1%;弃权2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2,27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65%;反对1,90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9%;弃权2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6%。
上述提案已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艺馨律师、吴尤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