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发出《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4),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杜云波
公司王钲霖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杜云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名,代表股份276,166,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3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273,704,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1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461,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190,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5%;反对90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190,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5%;反对90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5,190,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5%;反对90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190,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5%;反对90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90,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5%;反对90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452%;反对90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0816%;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3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75,188,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0%;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893%;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3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88,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0%;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893%;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3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188,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0%;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893%;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33%。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188,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0%;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9%;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9893%;反对90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74%;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3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275,195,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84%;反对89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55%;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2487%;反对89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8780%;弃权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3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郑霄潇律师、李亭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