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生股份冻结及涉及诉讼的相关进展事项。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2023年5月5日,编号:2023浙民终98号),获悉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 诉 人 | 沈阳 |
被上诉人 |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
原审第三人 | 义乌市鼎世厚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 由 | 合同纠纷 |
案件简述 |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 |
公司及其他案外人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2日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及《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金控”)投资本次诉讼事项原审第三人义乌市鼎世厚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世厚土”),由鼎世厚土受让其他案外人所持浙江微动天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动天下”)13.33%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以期实现微动天下重组上市,后因各方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履行产生争议,以致成诉。 沈阳因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 |
上诉请求 |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义乌金控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沈阳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义乌金控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三、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775元,由沈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扫描件。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