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事项。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获悉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
被 告 | 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信汇”)、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势”)、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联”)、王春江、肖夏 |
第三人 |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 |
受理机构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 由 | 合同纠纷 |
案件简述 |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广东信汇因业务合作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20190541-3-1(1)号《融资额度协议》,约定由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信汇公司授予融资额度人民币600,000,000元,额度使用期限为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先后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王春江及肖夏、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各方为上述20190541-3-1(l)号《融资额度协议》项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内与广东信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为限;此外,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约定东方恒正以其持有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出质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约定易联汇华以其持有的广东信汇1,812万元股权、上海易势719.5648万元股权,分别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另与王春江先生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由王春江先生以其名下位于通州区怡乐园二区的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后因原告诉称广东信汇未能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回补垫付资金、亦未依约支付手续费,以致成诉。 |
三、《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垫付资金506,701,625.26元、支付手续费20,188,814.20元;
二、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违约金276,554,946.49元,并支付以526,890,439.4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45000001288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812万元股权[以(穗)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620190808035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19.5648万元股权(以股质登记设字[142020]第006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王春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二区11号楼5至6层25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11052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各自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连带支付一审律师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2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4,277元,由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上述判决最终生效并被法院裁定执行,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