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收到《警示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对《警示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组织相关人员就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雅珠、肖夏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在任职期间内,未及时组织、督促披露控股股东东方恒正和大股东上海睿鸷持股被冻结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1月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董事赵玉华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事项,直到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三、2022年1月18日,公司时任董事赵玉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玉华委托他人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有关人员,公司未及时予以公告。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赵玉华辞去董事职务,未披露赵玉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肖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事项,立即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法规培训,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加强合规意识、提高责任意识,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能力和信息披露水平打好基础。
2、强化信息沟通,完善信息披露汇报机制
加强和细化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各部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信息管理与有效沟通,完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和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在公司内部沟通顺畅,保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完善内控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细化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审议决策程序,制定相应责任与处罚条款,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业务审核流程,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自查机制,切实强化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整改责任人: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整改期限:长期有效,持续规范。
二、整改情况总结
通过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公司深刻认识到公司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作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