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9  ST步森(00256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3-05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于2023年5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事项。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获悉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势”)、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联”)、王春江、肖夏
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原审被告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
受理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由合同纠纷
案件简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广东信汇因业务合作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20190541-3-1(1)号《融资额度协议》,约定由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信汇公司授予融资额度人民币600,000,000元,额度使用期限为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先后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王春江及肖夏、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各方为上述20190541-3-1(l)号《融资额度协议》项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内与广东信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为限;此外,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约定东方恒正以其持有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出质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约定易联汇华以其持有的广东信汇1,812万元股权、上海易势719.5648万元股权,分别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另与王春江先生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由王春江先生以其名下位于通州区怡乐园二区的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后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诉称广东信汇未能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回补垫付资金、亦未依约支付手续费,以致成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原审被告信汇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银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三项至第八项,改判驳回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津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4,059,277元,由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上述判决最终被法院裁定执行,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