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步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对步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