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具体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钱塘区2号大街519号佳宝科创中心1号楼1301室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0,321,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24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7,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59,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7,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2.00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3.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4.00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5.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
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6.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7.00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8.00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7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50%;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67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49%。
提案9.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1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6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3%;弃权7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71%;反对26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2%;弃权7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6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毛伟;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