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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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大华内字[2023]000256号 |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2 | |
二、 |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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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3]000256号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 )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贝因美 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大华内字[2023]00025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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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贝因美对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背景调查不到位,执行进度管理不严,支付大额预付款项的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贝因美就上述控制缺陷实施了整改。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陈 林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马兆沛 |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