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大华核字[2023]0010617号 |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 1-2 | |
三、 |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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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3]0010617号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 001405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贝因美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3]0010617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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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贝因美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贝因美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1405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陈 林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马兆沛 |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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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未找到引用源。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265,462.47 | 253,956.01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31,370.73 | 36,616.58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11.82 | 14.42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1,370.73 |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加工费收入、零星材料销售收入和租赁收等。 | 36,616.58 |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加工费收入、零星材料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31,370.73 | 36,616.58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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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31,370.73 | 36,616.58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234,091.74 | 217,339.43 |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公章)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