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0日(周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25人,代表股份177,973,31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10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24人,代表股份46,86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4人,代表股份46,86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4人,代表股份46,86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8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3%;反对1,22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7%;弃权1,3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7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61%;反对1,22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2%;弃权1,3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6%。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毛一伦律师和刘梦伟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