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2023-032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2013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71号)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7,951.63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0.40元。截至2013年8月9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536,127,2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693,350.70元,募集资金净额517,433,929.30元。2013年8月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13]60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